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商务部分别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两“新规”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商业预付卡发卡使用将受到更严格的管理。
预付卡分三大类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商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这类预付卡在很多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可使用。第二类由商业企业自主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比如,苏果、乐购等超市商业预付卡,可在江苏省境内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使用。第三类是现在许多美容院、健身会所等自主发行的只在本经营场所使用的预付卡。
“新规”更严格
记者发现,此次出台的两部“新规”,对预付卡购买实行实名制均有一致要求,即:一次购买1万元以上额度预付卡的必须实名,并且都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购卡人不得使用银行信用卡购买多用途预付卡或为预付卡充值,以防范预付卡套现或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此外,还要求发卡机构要自觉关闭售卡系统中客户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的功能,从源头上切断“以卡购卡”、“以卡充卡”的行为。
预付卡“新规”还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退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但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如果预付卡使用超过有效期,卡内尚有余额,发卡机构应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预防发卡企业圈钱逃跑或拒绝赎回。此外,多用途预付卡发行机构,要接受备付金管理,其吸引的资金由人民银行来监管。也就是说,多用途预付卡发行机构如果出现圈钱逃跑或拒绝赎回的行为,人民银行将从发卡机构备付金中按实支付给消费者,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商家规避有“术”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虽然预付卡实名制早已实施,但许多商家并未严格执行,实名制有名无实。在一家大型超市,记者试探性地提出要购买5000元的购物卡,这里的工作人员打量了记者一番说:“大面额购物卡要实名制!你只能购买多张,化整为零!”当记者问他怎么“化整为零”时,这位工作人员笑着说:“太简单了,你如果购买1000元面额的预付卡,可以变为买2张,每张500元,这就不用实名登记了。”
按照规定,购买购物卡超过一定的数额,需要购卡人提供身份证。但记者发现,几乎没有一个人提供身份证,现场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向购卡人索要身份证,消费者购卡时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卡。当记者同工作人员说起“实名制”的规定时,这位工作人员说:“那样太麻烦了,购卡人不愿意,我们也嫌烦。”
为何“实名制”有名无实?究其根源,一是商业企业缺乏自律,以预付卡“绑架”消费者,为了商业利益,想方设法踩“红线”;二是监管不力,认为发卡是企业的自主行为,监管有一定的难度,不能派专人“看”着发卡。这就是现在许多商业企业,都把发购物卡作为“团购”促销手段的原因。
“新规”严“卡”购物卡,目的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