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法律意识,进一步营造诉讼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把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议》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要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树立监督就是保障司法公正、监督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要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强化诉讼监督要求的思想意识和执法观念,努力增强社会对诉讼监督的认同感;要把《决议》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要求纳入到与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机制中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主动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2、完善各项机制,进一步提升诉讼监督工作的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以及工作衔接的机制,统一执法标准,拓宽监督渠道;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监督规律的考评、激励工作机制,将开展监督情况纳入执法业绩档案,强化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要切实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建立健全群众意见的办理、督察、反馈机制,提高执法透明度;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检察工作制度;要探索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检察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配合的工作制度;要从法律监督的实际出发,科学对待上级考核指标,保障诉讼监督规范开展和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3、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社会效果。要着力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非法取证、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以及在减刑、假释、留所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要着力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要着力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权渎职等违法犯罪案件结合起来,发挥法律监督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切实增强诉讼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抓好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执法能力。要在不断充实人员的基础上,着力加强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要不断加大诉讼监督专业化技能的培训力度,着力增强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政策的能力,尤其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强化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促进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大力推进“阳光执法”,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思想,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执法依据、程序、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要拓宽公开渠道,依托门户网站加强网上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着力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