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付向娟 记者 杨晓莉)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我市上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旨在落实扬州市医保部门发出的《关于明确全市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口径的通知》《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精神。根据规定,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按21821元执行,下限按4250元执行,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至8.5%。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对于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人群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最低基数调整及费率的恢复后,用人单位按下限缴纳的人群,单位和个人合计缴纳494.75元/月,每人每月提高89.75元(单位部分增加80.75元/月,个人部分增加9元/月),灵活就业人员每人增加45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