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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0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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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首次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包括其买卖、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第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满5年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市房管局”)申请上市交易。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书;

  3、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4、原购房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除缴纳二手房上市交易规定的各项税费外,卖房人还应向市政府缴纳工程建设时出让土地的价格与划拨土地价格差价款以及购房时享受的税费减免。

  土地收益等款项由市房管局代收,存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时的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价格差价款由市国土部门认定。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减免和优惠的税费由市房管局按照当时实际发生额确定。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按规定交纳税费、没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禁止上市交易情形的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市房管局应出具准予上市的书面文件,申请人凭该文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八条 2002年8月之前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直接上市,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不变,如需要变更为出让土地性质,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购买未满5年,产权人确需转让的,可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按照原出售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第十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所有权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房产性质、上市交易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执行。《高邮市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邮政规〔2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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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邮市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高邮市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高邮报专版03高邮市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定销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2014-06-10 2 2014年06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