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市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禁止一切电捕鱼行为。凡进行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在我市范围内使用电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没收装置、器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收购、销售电捕鱼等违法所得的渔获物,凡向禁渔期、禁渔区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或“三无”船舶收购、销售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制造、销售电捕鱼工具等禁用渔具。任何组织或个人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等禁用渔具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凡发现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及制造、销售电捕鱼工具行为的,可向农业农村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4612350、110。
高邮市农业农村局 高邮市公安局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