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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8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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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题

  如何保障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

  地方总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应当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同类社会公益设施的待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得任意侵占;确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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