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于涵
【案情简介】
某日夜间23时左右,被告人朱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沿高邮市某乡镇道路行驶时,由于装载的货物离地高度超过规定范围,货物与道路上方架设的通信线缆发生碰撞,导致路北侧支撑通信线缆的电线杆折断,线缆呈网状悬挂于空中,且部分落于地面。
由于线缆垂落在货物上,朱某两次爬上货箱将其移开,随后未经任何处理便驾车离去。
当夜2时许,被害人范某骑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地点,由于夜晚视线不佳,与悬挂在半空中的线缆发生碰撞,当场摔倒死亡。
【法院审理】
被告人朱某明知夜晚视线不清,被碰刮的通讯线缆悬挂在空中,可能妨碍过往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仍私自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
因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