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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6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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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简明问答(二)

  ★11.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事迹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开展见义勇为称号的授予工作。对需要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申报。

  ★12.如何救助见义勇为人员?

  《条例》规定,鼓励公民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积极援助和保护。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义务,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救助和保护。

  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加害人、责任人威胁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诉讼,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3.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以及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有加害人、责任人的,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监督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时支付;无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除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通过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以及见义勇为基金补助外,所受伤病、并发病症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部分,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支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支付。

  ★14.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享受什么权益?

  《条例》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5.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享受什么待遇?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具有本省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的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不具有本省户籍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6.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享受什么抚恤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属于烈士、因公牺牲或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抚恤或者补助。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保障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获得足额补助金,《条例》规定,由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确实无力足额支付的,所需资金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支付。

  对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且不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的定期抚恤待遇,按照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标准予以保障。

  ★17.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在就业方面享受哪些待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劳动技能培训等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办理证照,免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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