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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6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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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题

  案例分析:

  鄢某于1973年2月28日出生。2016年4月1日,鄢某入职某超市从事生鲜加工销售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7月13日,双方续订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鄢某在某超市工作期间,某超市为其缴纳了社保。2023年2月28日,因鄢某达法定退休年龄,某超市向鄢某出具“关于与鄢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于2023年2月28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鄢某主张某超市与鄢某终止劳动合同时,鄢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遂诉至法院,请求某超市支付鄢某经济补偿金3.34余万元。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鄢某因于2023年2月28日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明确规定,鄢某到龄退休未享受养老保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鄢某主张某超市支付经济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知识点九: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否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在参加调查处理中有何职权?

  《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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