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专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24年03月27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隆重纪念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
第三十七届“中国水周”(3月22日- 28日)

  2024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三十七届“中国水周”。我国纪念今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主题分别为“以水促和平”和“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 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高邮水利在行动

  3月22日是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28日是第三十七届“中国水周”。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扎实推进水法律法规实施,高邮市水利局提前谋划、精心部署,制定了相关水法宣传方案,并在全市开展以“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为主题的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3月22日上午,市水利局在净土寺塔广场组织开展水日水周集中宣传。通过树立宣传戗牌、悬挂宣传条幅、现场发放宣传品等形式,让市民全面了解到水利相关工作,增强了水法治观念。同时在重点乡镇设立宣传点,宣讲涉水法律法规,解答居民用水难题,通过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浓郁了全社会节水护水亲水爱水的良好氛围。

  同日,市水利局联合相关单位,与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共同在湖荡区(临泽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宣传呼吁社会公众提高爱水、节水的意识,展现了共抓大保护、协同大治理,依法治水、共护河湖的决心。

  3月26日下午,市水利局组织召开水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吸引了众多附近社区群众的积极参与。此次讲座为社区群众详细解读了《节约用水条例》和《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中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在场群众纷纷表示收获颇丰,有效增强了大家节水惜水、共建幸福河湖的法治观念。

  水周期间,市水利局将不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方式,线上利用报社、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形成多媒体矩阵式宣传,线下通过系统各单位电子屏滚动宣传口号、播放宣传视频短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宣传成效。此外,还将组织扬州日报小记者走进“里运河-高邮灌区”,感受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魅力,提升青少年节水惜水意识。通过多举措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依法治水管水护水意识,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形成“时时惜水、人人爱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涨知识 

  这些水资源知识你了解吗?

  问: 地球上有多少水?

  答:地球的表面超过70%的面积被水覆盖,地球上的总水量约13.86亿立方千米,这些水以液态、固态和气态三种形式存在于地球表面、地下以及大气中。地球上的水绝大多数存在于海洋里,海水占地球全部水量的96.5%。

  地球上仅有0.5%的水可用作淡水,全球约1/4的人口面临“极度缺水”危机,世界上大约20%的含水层正在遭到过度开采,世界上每3人有1人无法获得安全饮水。

  问: 国际公认的用水紧张线是多少?

  答: 国际公认用水紧张线是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低于1700立方米,严重缺水线是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低于500立方米。

  问:我国水资源的严峻形势你知道吗?

  答: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水情。据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全国现状缺水450亿立方米。“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鼓励再生水利用,单位GDP用水量下降16%左右。

  问:人体的需水量是多少?

  答:成人每天平均需水量在2500mL以上,其中约1500-2000mL来源于直接饮用水,余下的则从食物中摄取。除去每日三餐饮食的含水量,再补充6-8杯水就可以满足人体每日需水量。

  问: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需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2.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4.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问:企业可以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新闻
   第03版:专版
   第04版:专版
高邮市民守则
隆重纪念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 第三十七届“中国水周”(3月22日- 28日)
高邮报专版04隆重纪念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
第三十七届“中国水周”(3月22日- 28日)
2024-03-27 2 2024年03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