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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题

  【案例介绍】

  孙某于2017年10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公司没有为孙某缴纳社保。双方约定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入职前,孙某自愿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表示已有农保,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承诺不会因此与公司产生劳资纠纷,如产生劳资纠纷自愿承担所有经济损失。2021年7月12日,孙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2021年7月23日,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决定对本案终止审查,孙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孙某入职前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不要求为其缴纳社保,并承诺不会因此与公司产生劳资纠纷,自愿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在孙某承诺不为其缴纳社保的前提下,事后其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具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目前,绝大多数劳动者都具有主动要求缴纳社保的法律意识,但少数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因其本身已经缴纳农保,加之用人单位有“社保补贴”待遇,他们往往不愿用人单位再为其缴纳社保。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往往会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未缴纳社保是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但是,未缴纳社保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一般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法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保缴纳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唯一例外的是,若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系劳动者自身原因未缴纳(如:劳动者承诺不要求缴纳并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法院则能够认定劳动者违反了诚信原则,对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本案中,在孙某已经明确承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事后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若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辞退、解聘;若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劳动者应当拒绝,并可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切记,放弃社保的承诺签不得。                    来源:苏工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知识点(一):

  1、我国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工会组织代表谁的利益?

  《工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哪些人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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