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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09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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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题

  【案情回顾】

  某房地产公司给员工徐某发出《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您于2020年4月19日入职本公司,任职置业顾问。因未达绩效指标任务,根据末尾淘汰制,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21年8月2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末位淘汰”,即使“末位淘汰”是双方约定或者单位规定,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不当然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处于末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须支付经济补偿。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本案某房地产公司以“末位淘汰”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该公司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江苏工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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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专版04普法专题 2023-06-09 2 2023年06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