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辉 记者 杨晓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配偶、父母、子女相关医疗费用……日前,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从本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
我市职工医保从2000年开始建立,实行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需求的提高,个人账户的局限性逐步凸显。特别是一直以来,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看病,一般只能自费或刷个人医保账户支付,不能报销。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后,参保职工感受最大的好处是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给予报销。
据了解,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普通门诊以及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药的政策范围内(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结算。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报销比例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70%、65%、60%,起付标准600元,最高支付限额7000元;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80%、75%、70%,起付标准500元,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
此外,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进了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原划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的医保卡,而是放到共济保障的“大池子”里,由全体参保职工共同使用,实现全体职工之间的共济保障。同时,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从职工本人拓宽到可以支付职工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费用及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实现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济保障。
市医保局负责人表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减少,并不意味着整体保障待遇降低。首先,个人账户改革后,前期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仍然属于个人权益,在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的同时,还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使用。其次,在改革个人账户的同时,通过基金的平衡转移,建立了新的门诊费用报销机制,实现职工医保门诊保障从原来的“个人积累式”转为“互助共济式”,门诊费用报销水平今后还将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