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于涵
老刘是个挖土机司机,每到冬天,许多养殖户会将池塘里的存鱼进行售卖,以便排污清淤,清塘杀菌,为来年开春放苗做好准备,这便是老刘的“旺季”。去年年末,他与村内5名养殖户签订了合同,这不是一份常见的劳务合同,而是一份“取土”合同:养殖户清理圩埂需要挖土,而老刘可以通过卖土获利。因此,合同约定:老刘无偿为养殖户将鱼塘圩埂土运走,运土时出现的一切法律纠纷由老刘自行处理,但因无法取土产生的误工费由养殖户承担。
泥土,遍地都是、随处可见,但真的可以买卖吗?答案是不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没过多久,老刘的“卖土”业务被叫停,双方也就闹上了法庭。
取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土路凹凸不平,湿滑难行,需要先将圩埂整平,再在地面铺一层钢板,才能让挖土机顺利进场。如今取土的事没了指望,钢板的租赁费、运费,挖机、运土车的租赁费、人工费,都是成本。法庭上,老刘要求5名养殖户赔偿挖土费用以及因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53675元。
被告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老刘不收取任何费用,况且停工的原因与他们无关,老刘递交的损失数额也有待查实,这笔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
经审理,承办法官赵广才认为:原被告双方明知取土行为不利于耕地保护,仍为了私利签订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同时,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老刘提交的经济损失,仅认可因进出挖机铺设的钢板费用7275元,5名被告各赔偿老刘经济损失1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高邮法院向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当地人民政府、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普及耕地保护知识,加强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加大破坏耕地惩处力度。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百姓“米袋子”的基础,守住耕地红线是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今后的工作中,高邮法院将坚持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坚守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