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对未落实货运车辆“四有”责任的企业进行通报:
案例一:城南新区秦邮蛋品有限公司。车辆皖HD9645于4月3日晚8:00由安徽入邮后,该企业未接车,也未安排住宿,车辆在八桥卡口附近停车休息至4日上午。车辆皖G18175于4月4日由安徽抵达高邮,该企业未跟车,未对车辆进行消毒,卸货时司机从窗户下车解绳索,部分卸货工人未戴口罩。
案例二:城南新区赛尔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皖M12666于4月4日从贵阳到达高邮后,该企业为司机提供梯子,让其从驾驶室窗户处下车卸货。
案例三:开发区邮辉食品有限公司。车辆皖LC7598于4月5日下午从台山来邮卸货后,停留企业附近等待接货订单,直至4月6日晚上7:30分离开高邮,企业未履行全程闭环责任。
案例四:高新区顺凯照明有限公司。车辆皖LD8094于4月3日从安徽来邮后,因货物接收方清明放假,该企业未安排人员装货,也未安排食宿,导致该车一直停靠在高新区郭菱路边,驾驶员夫妇下车在路边公园休息,无人监管。
案例五: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车辆苏KRB795于4月1日从安徽返邮,抵达高邮镇绿地盐河之心项目现场卸货后,驾乘人员未按规定向社区报备,擅自返回龙腾花苑家中,项目部未严格落实管控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5家企业,将由相关职能部门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2、停办通行证一周;
3、全社会公开通报批评;
4、取消企业3 年内申请各级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
5、纳入企业征信记录。
高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郑重提醒:全社会广大企业要本着“谁用车、谁管控”的原则,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压实自身防控主体责任,对货车驾乘人员严格采取全程闭环管理措施,确保管控到位、万无一失。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高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