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防汛防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防汛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各项责任制。现将我市乡镇(园区)、城区、京杭运河、水库、重点塘坝防汛责任人予以公告。
高邮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