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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仍按3368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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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7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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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延长实施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仍按3368元执行
  本报讯(通讯员 王磊  记者 杨晓莉)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规定,我市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仍按照去年的3368元执行。

  为缓解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今年以来,我市免征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2月至6月雇主缴费,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原先已征收的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予以退费。据统计,截至6月底,我市共有4300家企业享受减免政策,社会保险费减免总额达到1.74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1.65亿元,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848.22万元。

  据了解,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将免征中小微企业、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今年底,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6月底。对于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其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今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正常调整,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维持不变,仍按去年的3368元执行。另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交202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20年未缴费月度,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1年标准执行,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减免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均由社保基金支出,不增加企业任何负担,不需要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符合标准的企业,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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