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545个,从业人员6008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501个,从业人员5397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213.1%和61.2%(详见表5-1)。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详见表5-2)。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63557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164.6%。负债合计76261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74713万元(详见表5-3)。
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119个,从业人员1790人,法人单位数比2013年末增长29.3%,从业人员数比2013年末下降10.0%。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42个,从业人员754人,分别比2013年末下降32.3%和47.3%。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32082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1917.3%。负债合计303985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2149万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61651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18.1%。本年支出(费用)合计29550万元。
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146个,从业人员960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294.6%和153.3%(详见表5-4)。
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7%。
在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3%(详见表5-5)。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3675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60.3%。负债合计7432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3303万元(详见表5-6)。
四、教育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教育法人单位216个,从业人员7629人,教育法人单位比2013年末增长29.3%,从业人员比2013年末下降15.5%。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106个,从业人员6424人,分别比2013年末下降32.5%和25.0%。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教育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7201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336.4%。负债合计25806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2776万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383398万元,比2013年末下降9.3%。本年支出(费用)合计117035万元。
五、卫生和社会工作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卫生和社会工作法人单位379个,从业人员4953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290.7%和5.0%。其中,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353个,比2013年末增长292.2%,从业人员4625人,比2013年末增长5.2%。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卫生和社会工作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1804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11.0%。负债合计15281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092万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301582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57.5%。本年支出(费用)合计147208万元。
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196个,从业人员1560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71.9%和41.8%。其中,企业法人单位132个,从业人员1117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100.0%和141.8%。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2515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498.1%。负债合计7722万元,比2013年末增长246.3%。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1939万元。
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年末资产23205万元,比2013年末下降14.0%。本年支出(费用)合计6934万元。
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018年末,全市共有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法人单位904个,比2013年末增长25.4%,从业人员11811人,比2013年末下降11.9%。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本年支出(费用)合计572852万元。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本公报中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不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高邮市统计局
高邮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