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范围:长江扬州段水域(含通江河口闸外水域)以及京杭运河扬州段水域的“三无”船舶。
二、凡属清理整治范围内的“三无”船舶,鼓励引导船舶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自行清理和主动拆解。
三、对拒不处置或经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涉及影响清理整治范围内安全和生态环境卫生的,依法清理整治。
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止。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