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戴某建立微信群,向不特定人收取微信红包后,将他人加入该微信群,后在微信群中发送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2016年12月5日,陈某某使用其微信向被告人戴某支付20元微信红包后,加入上述微信群观看淫秽视频,在后期被踢出群后再次向戴某支付58元微信红包又进入该群。案发后,高邮市公安局提取陈某某手机微信中视频,经鉴定,85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戴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高邮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蔡某容留卖淫案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高邮市某镇的某浴室内,与班某约定按比例分成,容留班某向杨某卖淫。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蔡某在上述地点,与李某约定按比例分成,容留李某向姜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蔡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蔡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王某开设赌场案
2017年4月中旬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高邮市某学校附近的陈某经营的超市内,设置1台具有4个机位、可供4人独立使用的“九龍鼎”积分型赌博机、1台具有1个机位、可供1人独立使用的“水果森林”积分型赌博机,采用收取人民币给“玩家”上分、根据“玩家”最终积分按比例退钱等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4月26日,李某某、张某某在该超市利用上述赌博机从事赌博活动时,被高邮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吴某开设赌场案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吴某作为某赌博网站代理,在高邮市通过微信群等方式为上述网站发展下线会员。参赌人员在上述网站内采用“百家乐”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从上述网站按下线会员投注赌资额的千分之一抽头渔利。截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吴某发展的下线会员总投注额合计人民币3700余万元。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王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利用聊天工具QQ软件建立QQ红包赌博群,组织群内成员通过以发红包者预先标注尾数、抢红包者所抢红包数额尾数与标注尾数一致即中雷并按此前所发红包数额的1倍赔给此前发红包者,但群主可以使用外挂软件秒抢红包,并可使用“扫尾”账号自动识别尾雷进行盈利。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经营QQ红包赌博群并担任群主,在赌博群内发布赌博规则,以上述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期间使用QQ账号通过外挂软件抢赌博群中红包。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经营赌博红包群共获利32万余元。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等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建立赌博QQ群,组织赌博活动。最终,高邮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其余同案人亦分别被判刑。
●姚某开设赌场案
2018年6 月至12月,被告人姚某作为“某麻将”手机游戏软件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微信”软件进入“某麻将”软件内,采用“高邮跑点子”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收发微信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姚某在从事上述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其微信群内参赌人员购买的“钻石”数获取提成等方式,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2000余元。
高邮法院经审理后,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9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高邮市某镇其家中西房间内,容留李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杨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后到高邮市某酒店某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11月13日高邮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沙发上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购买的上述甲基苯丙胺17.08克。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钱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在高邮市某银行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后被高邮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陈某某处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净重0.23克。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孙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7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扬州市某咖啡店包厢内,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52.36克,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孙某某随身携带拎包内、其裤子右侧口袋内分别查获甲基苯丙胺合计4.91克、19.86克。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