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精神,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9〕72号)要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原已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备案材料清单和参考范本详见高邮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 gaoyou.yangzhou.gov.cn/gyjtj/)“通知公告”栏《关于公开高邮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须知的公告》。备案办理窗口:高邮市运输管理处便民服务大厅。
高邮市运输管理处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