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3日23时许,陈某某与陆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在陆某某等四人赔礼道歉后欲离开时,吴某某阻拦陆某某离开并发生争吵、互殴,后刘某、张某、纪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顾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顾某等人对陆某某、马某某、马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张某用木棍殴打马某,并且把木棍扔向陆某某;被告人刘某用拳头殴打马某、马某某;被告人顾某某用拳头殴打陆某某、马某某。在听说有人报警后,刘某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马某的头部伤势构成轻微伤,陆某某的眼部伤势构成轻微伤,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顾某、刘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庭审结束后,市法院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联合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了远离高风险社交活动十项建议,通报了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