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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5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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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就贯彻落实《高邮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18年10月10日,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高邮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这是我市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管理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了便于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更好地学习贯彻这个文件(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为此,我们专程走访了高邮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周道宏同志,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

  问:周会长您好!请问出台《高邮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周道宏: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中介市场准入条件放宽,特别是中介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房地产中介市场乱象不断,人民群众颇有微词,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7年3月份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落实这一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与监督,2018年10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结合高邮实际,牵头制定《高邮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目的就是规范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推动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问:《信用评价办法》适用什么对象,是如何进行评价的?

  周道宏:《信用评价办法》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标准分为基本信用信息指标、良好信用信息指标、不良信用信息指标三个方面。

  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信用包括哪些内容?

  周道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信用评价,是对他们从事房地产市场中介最基本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有不低于2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作为专用固定经营场所;在本市市监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达10万元;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相应备案证明;同时要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息、投诉监督电话等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达到以上四条基本要求,可得基本信用分100分。

  问:哪些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周道宏: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在售楼现场未按要求公示的;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前,未与委托人签订格式委托合同,未按要求进行网签的;在门店、媒体、网络上发布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被查实的;发布不实销售广告被查实的等。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市场中介的过程中,在收费、人员管理、合同管理、经纪服务等方面违反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如发生因收费纠纷投诉被查实的;销售现场的营销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约定,被投诉查实的;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提供代理服务等违规违纪行为都属于不良信用信息。

  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重大失信行为有哪些?是如何处理的?

  周道宏: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重大失信行为有八个方面:①为群租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②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被查实的;③在一个评级周期内出现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④所聘执业人员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⑤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赚取房屋差价;⑥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⑦发生投诉后经纪机构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⑧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对重大失信行为处理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级),有两条以上进入黑名单,一是取消星级评定;二是半年内不得评级;三是一定期间内限制二手房网签。

  问: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信用如何进行评价?

  周道宏:对我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及良好信用信息指标,二是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对从业人员最基本要求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及上岗证。如果能够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为客户解决问题,受到点名感谢或表扬经查属实的;或者被所在公司推荐为优秀员工的等都可以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列入考核。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行为主要是: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上岗证书;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发生投诉后,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诱导、协助委托人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经查实的;不通过所在中介私自收取服务报酬(已经居间的,故意说成手拉手)。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发生失信行为,一是批评教育,二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问: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哪几种?如何评价?

  周道宏:①市住建局和市房地产业协会根据信用分值对经纪机构实行信用星级考评制度。按照《信用评价办法》对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用指标、良好和不良信用指标得分及加、减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产生最后得分,并以此确定信用等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五星(信用优秀)、四星(信用良好)、三星(信用合格)三个等级。

  ②经纪机构信用评星周期为1年,每年一季度由市住建局、市房协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授牌。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上个周期的信用记录作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③信用等级一年有效,在评级周期内当动态分值低于80分或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即行取消其信用等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问:《信用评价办法》出台后,如何将考评工作向前推进?

  周道宏:一是统一信用记录,做好原始记录,设定投诉举报电话(原房管局市场科84608318;市房屋权属交易中心84641160;市房地产业协会84680622),在交易大厅设定意见箱;二是加强基本信用情况检查,经纪机构应将相关内容张榜公示;三是认真组织考核考评,每年一季度对全市经纪机构上一年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信用考核得分评出星级信用机构;四是加强宣传,《信用评价办法》在高邮楼市、高邮房地产通讯等自办刊物上进行专门报道和宣传;五是推进二手房网签流程,自2018年10月15日起,全市所有二手房交易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网签备案;六是统一示范文本和居间合同,统一IC卡的使用;七是加强培训,计划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新进从业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培训。

  编后语:制定下发《信用评价办法》,旨在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进行监督和客观的评价,促使他们遵章守纪,依法经营,从而保护房屋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政府部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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