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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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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及审判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本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96名。

  二、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1、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在本市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征求候选人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2、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3、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

  4、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5、市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6、市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本公告由高邮市司法局、高邮市人民法院、高邮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高邮市司法局

  高邮市人民法院

  高邮市公安局 

  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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