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高邮法院共审理涉黑涉恶罪名刑事案件135件,审结121件……”7月13日下午,高邮法院召开扫黑除恶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该院审理涉黑涉恶罪名案件情况。据统计,2018年至今,高邮法院暂未受理涉黑社会及涉恶集团类案件,涉恶罪名案件共受理39件75人,审结34件68人,其中开设赌场19件,聚众殴斗6件,寻衅滋事6件。据悉,涉恶犯罪共有九个罪名,分别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容留)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增加幅度较大。当天,高邮法院还组织对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三起涉恶罪名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开设赌场罪
无论是案件总数,涉案人数,还是增长幅度,今年开设赌场犯罪数量激增。1-6月涉赌案件数量已创历史新高。开设赌场犯罪形态从传统线下转移到移动互联的线上,是此类案件数量剧增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利用微信群、QQ群联络、组织赌博活动,谋取利益。犯罪方法通过上线发展下线的方式呈现出病毒式的快速传播态势。被告人实施犯罪主要从2017年2月开始,迅速覆盖全市城乡。
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高邮地区走在全市前列,并且取得初步成效。截止今年2月,通过社交软件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对此类新型开设赌场的案件,刑罚结果充分考虑涉案数额,同时并处罚金,以此打击犯罪,阻断被告人获利企图,让其经济受损,以期更好发挥刑事惩戒功能。
典型案例
2017年7月至9月5日,被告人李某注册“呱呱扬州麻将”软件帐号,教被告人杨某建立、管理微信赌博群,由被告人杨某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微信进入“呱呱扬州麻将”软件内,采用“高邮跑点子”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收发微信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杨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注册的“呱呱扬州麻将”软件帐号购买用于进入软件赌博“房间”进行赌博的“钻石”,并销售给参赌人员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0余元。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将微信赌博群转由被告人李某担任群主,被告人李某通过向参赌人员销售“钻石”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李某共同管理微信赌博群并参与分赃。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3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建立赌博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基层法院常见犯罪活动。近三年案件数在涉黑涉恶类案件中占得主要位置。今年以来,共审结寻衅滋事类案件5起,涉及被告9人,其中未成年人1人。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影响恶劣,通常伴随明显的暴力因素,或者通过软暴力实施精神侵害。如果不予以及时有效的打击惩治,不但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降低公众安全感,还会诱发其他犯罪,成为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所以,高邮法院对审理此类案件的态度是:打击要早,惩戒要狠。
典型案例
2017年10月19日至25日,被告人陶某某为向担保人陈某某、债务人徐某某讨要高息债务,召集被告人徐某以及王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马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陈某言(系陈某某父亲)住宅、徐某祥(系徐某某父亲)住宅、徐某祥租赁的工厂等处采取用脚踢、砖头砸、喷漆喷写红色字等手段以达到恐吓目的,迫使徐某某及陈某某还款。被告人陶某某、徐某参与作案3起,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551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徐某通过砸门窗、喷红色油漆等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聚众斗殴罪
今年以来共审理聚众斗殴类案件8起,审结6起。涉案被告人共有36人,均为男性,年龄分布跨度大,最小的18岁,最大的54岁。学历以初中及以下为主,大多数人没有正当职业,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地点有4起在公共娱乐场所,有1起在住宅内,1起在派出所门口。案发时间均为夜间或凌晨。其中引发纠纷的原因分别是:琐事引发3件,报复对方2件,讨要债务1件。
涉案的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有7人被判处实刑,主要是那些有相同犯罪前科、归案后不配合调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聚众斗殴犯罪直接实施暴力,甚至使用棍棒、钢管和管制刀具,极易引发严重后果。现代社会无法容忍这种暴力行为,所以高邮法院对审理此类案件的态度同样是:严厉惩治,绝不手软。
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张某、殷某某、金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送桥镇一烧烤店内吃烧烤过程中,王某某无故辱骂邻桌顾客朱某某(另案处理),引起朱某某对骂,与朱某某一同吃烧烤的李某(另案处理)为朱某某出气、撑场子,将啤酒瓶敲破持在手中并扬言准备打架,被同桌其他人劝阻后,被告人江某、张某、殷某某、金某某与王某某以及朱某某纷纷站起持啤酒瓶准备打架。被告人江某持啤酒瓶抵住朱某某下巴,被告人张某、殷某某持啤酒瓶冲到朱某某面前或扔或敲,被告人金某某用啤酒瓶砸朱某某头部,朱某某持啤酒瓶挥舞反击,致被告人金某某右眼受伤。当晚23时10分前后打斗结束。被告人张某、殷某某送被告人金某某到苏北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江某与王某某到送桥镇卫生院准备包扎伤口,遇到同在送桥卫生院包扎伤口的朱某某、李某,又在送桥卫生院内对朱某某用拳、脚殴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张某、殷某某、金某某在公共场所逞强斗狠,临时起意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江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殷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