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米范围内的土地。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城区段从侧分带)外缘起向外20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三、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
五、规划和新建村镇、学校、开发区、厂矿、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不少于20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六、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和市国土、住建、规划、农委、水务、城管等部门,要依法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切实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依法实施公路两侧规划和建筑项目的审批工作,依法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占用和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干线公路安全畅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