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法制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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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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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8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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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以案说法
引导全民知法、守法、用法新常态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了增进广大市民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了解,引导广大市民形成知法、守法、用法新常态,当天下午,我市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通报了该院近几年来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并向大家现场展示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据了解,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2013年8月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7件,审结414件。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59件,审结358件。其中,商标权纠纷267件,著作权纠纷77件,不正当竞争14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6件,审结56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20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4件,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2件。

  【案例一】被告人董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董某与案外人吕某(已判决)通过吕某的淘宝网店,合伙向他人销售标有“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 、 “天之蓝”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董某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标有上述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董某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与吕某构成部分共同犯罪。

  【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被告人董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董某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被告人许某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许某在上海市宝山区暂住地,未经“多乐士”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假冒“多乐士”牌涂料,并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给江苏省某某县杨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4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点评】 被告人许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灌装生产的涂料上使用“多乐士”商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

  【案例三】被告人左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房某、谢某、姚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左某生产假冒“波司登”牌羽绒服,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谢某销售假冒“波司登”牌羽绒服,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房某、姚某通过在淘宝网站上开设的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的“波司登”牌羽绒服,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万余元;案发后,高邮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房某、姚某尚未销售的假冒的“波司登”牌羽绒服的累计价值为人民币27万余元。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我市百货超市等14家经营业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恒顺”商标是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注册商标,并被我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我市14家个体工商户在未经授权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3万元不等,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恒顺”文字系原告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起主要识别作用,且原告“恒顺”文字在食醋商品上具有相当知名度,为一般消费者知晓,被控侵权商品瓶身醒目位置使用“恒顺”字样,易为消费者所注意,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或者与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被告未经授权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著作权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2017年8月2日,美术作品《野萌君》的著作权人出具了《授权证明书》,授权厦门某网络设计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国作登字-2016-F-00246601“野萌君”美术作品形象的全部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2017年8月,该公司从被告扬州某工艺品公司购买“野萌君”毛绒玩具,对申请公证处对被告的销售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阿里巴巴网络购物平台的网店销售“野萌君”毛绒玩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销售的商品中所含有的卡通形象与著作权人登记的“野萌君”形象高度一致,构成实质相似,被告销售含有以上卡通形象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原告依据授权有权提出维权主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现有库存的侵权商品的责任。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法院依据原告为维护权利所支付的实际费用以及被告经营规模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

  【案例六】服务商标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第17833767号“大吉利潮汕牛肉火锅”商标由权利人2015年9月申请注册登记,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自助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等。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某某县大吉利潮汕牛肉火锅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在店牌使用“大吉利牛肉火锅”、“大吉利”、“大吉利 潮汕鲜牛肉火锅”等字样,火锅底座、店内用品上使用“大吉利”等字样,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大吉利潮汕牛肉火锅”及其主体识别部分构成高度近似,而且企业名称中包含“大吉利潮汕牛肉火锅”字样,容易使普通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大吉利潮汕牛肉火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法院认为】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第17833767号“大吉利潮汕牛肉火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1、由被告在现有门头店面招牌上添加“某某县”三个字,以示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有所区别,权利人允许被告继续使用现有物品;2、被告赔偿权利人各项损失人民币3万元。

  管鑫  王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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