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7日晚至8月9日凌晨,家住甘垛镇的徐某在禁猎期内,于甘垛镇与汤庄镇交界处的田野地,采用夜间强光照射、设网拦截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黑水鸡37只,后在出售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所捕获的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 “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为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活动,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头灯、竹篙、丝网等,全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