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坑坑洼洼不便种植的荒地、低产低效的农田通过集中流转,建设“农光互补”项目,已成为一片片光伏发电的“新蓝海”。近年来,“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发电项目相继落户我市临泽、甘垛、三垛、龙虬、周山等乡镇,为农民增效、农业增效、政府增税开辟了又一新通道。目前,我市集中式光伏发电规模达173MW,2016年光伏发电总量1.9亿度,卖电2亿多元,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建成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没有达到“互补”的目标,在农田或水面上架设光伏电池板就是单纯的“光伏发电”,电池板下并没有种什么、养什么,不仅占用了土地空间,而且遮挡了农作物生长或养殖水产品所需的阳光。“光伏+农业”,核心问题是解决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争阳光、争空间、争土地”的矛盾,那么,这一新事物带来的新问题又该如何解决,从而让“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真正实现“互补”,收获“立体”效益?
“先农后光”——不能仅算“发电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市“光伏+农业”项目走的仍然是“先光后农”的传统发展之路,将农业生产作为“光伏+”的配角,不少光伏电池板下几乎没有“农业内容”。中电投、协鑫新能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光伏+农业”的发展思路一定要转变,要遵循“先农后光”的原则,真正做到“一光两用、一地两用”。如何实现“先农后光”?业内人士认为方法很多。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地的损害和占有,架设电池板时,可改以往的浇筑桩基为混凝土立柱打桩,减少桩体的占地面积,做到“不伤地”。
为了确保电池板下能种能养,做到“不减产”,专业技术人员告诉记者,在架设电池板时,可扩间隙增高度,光伏组件阵列间距可由常规的4.5米加宽到7.2米,组件离地距离可增至2.8米。这样的“一扩一增”,不仅可提高组件之间空地的有效光照时间,而且大型农业机械或渔船等种养农具都能在电池板下畅行无阻。他们介绍说,这种“一扩一增”的做法在江苏阜宁等地都有成功实践,并取得了“双赢”。与此同时,项目投资方还可以将光伏电池板下的流转土地、水面返租给当地农民,让农民不仅有土地租金收益,还可以通过返租、务工增加收入。相关种养设施如种养大棚既可以由电站投资方运营,也可租给当地种养大户经营,使光伏与农业达到完美的结合。业内人士算了一笔账,就我市目前光伏发电项目的规模,如果走“先农后光”之路,4300多亩的面积最少还可增加3000多万元的农业收入。
“光伏+农业”——统筹规划发展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虽受各方欢迎,但“光伏+农业”项目的资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可再生的。土地空间调整有限、荡滩利用有限,一个“光伏+农业”项目一落地,这片资源将会在15年甚至20年后才能得以重新“洗牌”。因此,对“光伏+农业”项目要设立进入“门槛”,对产业布局要重新审视,要统一布局、统一建设标准,让紧缺资源生发最大效益。
据了解,光伏电站组件为非永久建筑,一般架空建设,不会改变地表土地性状和用途,其用地若按建设用地管理,将增加投资方的投资成本,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先农后光”会成为制约综合利用的障碍。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相关人士及光伏发电企业负责人建议,对光伏电站涉及的永久性设施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进行综合利用的组件陈列用地,按原地类管理,仅在其上增设他项权利,由电站建设单位给予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一定补偿。这样,既可增加农民收入,降低电站用地成本,还能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得。
业内人士还介绍说,在“农光互补”项目推进过程中,有的企业单纯为了降低造价,片面追求发电效益,使电池板阵列间距过窄、支架高度过低,导致农业生产无法开展。为此,地方政府不能仅考虑招商引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农光互补”项目只“发电”,让大量的土地资源白白浪费;要有“门槛”、有规划、有建设标准,甚至在项目签约落户前,将这些“标准”作为“前置条件”列入其中。毕竟,这些资源不可再生,要充分发挥其效益。
电池板下搞种养也可能涉及到种养技术的问题。对此,业内人士建议相关部门主动介入,牵头组织先试先行,破解种养难题,以示范引领推动“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走“双赢”之路。同时,还可充分利用电池板下的空间大力发展食用菌、花卉种植、果蔬采摘等智能温室产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让“光伏+农业”产生“1+1>2”的倍增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