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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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7年度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粮食收购主体(单位、个人):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扬州市粮食局要求,我局决定对高邮辖区内在2017年2月前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至3月10日。

  请各收购主体于2017年3月10日之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1份:

  1、已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2016年粮食收购统计台帐;

  5、提供仓库实物图和平面图。

  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经营者,我局将依法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联系人:韦忠义  许根荣

  电话:0514-85081810

  高邮市粮食局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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