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扬州市粮食局要求,我局决定对高邮辖区内在2017年2月前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至3月10日。
请各收购主体于2017年3月10日之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1份:
1、已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2016年粮食收购统计台帐;
5、提供仓库实物图和平面图。
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经营者,我局将依法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联系人:韦忠义 许根荣
电话:0514-85081810
高邮市粮食局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