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是为了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根据相关要求,我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规模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做到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包装标识等“五个”到位,以保障城乡居民吃上放心农产品,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据悉,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产地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作为市场准入凭证,第三联由证明单位留存备案,其中第一联、第三联应留存二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产地证明。 陆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