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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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31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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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禁抛、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禁抛、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地头、路旁、河畔、林边等地带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水稻、油菜和其他农作物秸秆),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堆放在公路上或推入河道、渠道、水库等水源之中,形成二次污染。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秸秆禁烧禁抛、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秸秆禁烧禁抛、还田和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对本辖区秸秆禁烧禁抛、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督促指导乡镇、园区做好秸秆禁烧禁抛、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按照“1+X”(即秸秆机械化还田结合其他多种形式利用)的模式,市政府支持发展秸秆还田、秸秆制粒、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沤肥、秸秆食用菌等秸秆综合利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农户妥善处置和堆放农作物秸秆。

  五、凡在我市从事收割作业的收割机,在落实秸秆机械化还田的田块作业期间应一律安装秸秆切碎装置,并在收割作业时将秸秆切碎,确保农作物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5公分,秸秆切碎长度不得长于10公分。对不安装秸秆切碎装置,或者收割时秸秆切碎长于10公分、留茬高于15公分的机手,市农机管理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限其纠正。对不按照规定要求作业、不听劝阻的机手,由市农机、环保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有权拒付收割作业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的行为,投诉受理部门要 热情接待,及时查处,认真解决。

  七、市包干部门要加强“三夏”、“三秋”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教育群众自觉遵守禁烧禁抛秸秆的有关规定。

  八、对秸秆禁烧禁抛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秆的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九、市政府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84614691),各乡镇(园区)也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邮市人民政府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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