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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7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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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2015年6月16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第2号令,公布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相关知识

  《办法》的目的: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

  立法的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适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民族成份: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的原则: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

  《办法》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实施部门:政府民族事务和公安部门。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登记: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江苏省公民登记民族成份申请表》予以确认并登记。

  二、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依据苏民宗规〔2016〕1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要求,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的文件规定,我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办理权限,下放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相关内容;

  2、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提出审批意见,对于1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审批意见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出具《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告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江苏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并及时将《江苏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审批结果抄送给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人持《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及相关材料,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3、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据《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4、全省统一使用《江苏省公民登记民族成份申请表》、《江苏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告知书》、《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江苏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备案表》。

  四、监督检查:

  1、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4、 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五、其他特别事项:

  1、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高邮市办理民族变更的部门及办公地址

  民族事务部门:高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科;地址:高邮市海潮路89号   城市商务大厦9楼907室;

  电话:85080655,手机:13056360866

  公安部门:城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户政窗口(文游中路202号);农村在乡、镇公安派出所户籍室。

  高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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