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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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3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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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为保证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方便纳税人办理,自然人办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发票地点保持不变,一般纳税人办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点具体为:(见下表)

  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同时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并致以崇高敬意!

  特此公告。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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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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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特别报道04公告 2016-05-03 2 2016年05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