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扬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扬粮[2015]14号)要求,我局于2月26日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邮粮[2015]10号),决定自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目前已基本结束。请还未进行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单位,于4月5日前到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进行核查,逾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联系电话:0514—85081810)
高邮市粮食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