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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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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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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毒品犯罪 利国利家利己
——市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警示录
在校学生走进法庭观摩毒品案件审理
走进校园宣讲禁毒相关法律知识
涉毒被告人接受审判
  案情通报

  全省法院年审毒品案件逾4000件

  高邮毒品案件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重视

  在“国际禁毒日”前夕,从江苏省高级法院获悉,2013年,江苏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一审案件4333件,审结4263件,与往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0.2%和1.5%。毒品犯罪案件近三年虽增速不快,但仍维持在年均4000件以上,属于高发刑事案件。

  从近五年的毒品犯罪案件发案情况分析,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在经历了2008年至2010年的逐步飙升之后,从2010年开始进入较稳定的高发期,案件量维持在年均4000件左右的高位摇摆。近年来,江苏毒品犯罪呈现的典型特点是:在高额利益驱使下,毒品犯罪团伙化和有组织发展趋势日益凸显。从目前破获的毒品犯罪个案来看,大宗毒品犯罪基本上都是团伙作案,被告人数通常在三人以上,一些案件已经形成明显的层级,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上下线之间控制性突出,形成紧密的犯罪组织体系。另外,毒品犯罪日趋产业化、流程化,以同乡、朋友为脉络联系紧密,相互协作,形成系统的产业,甚至提供制、贩、运一条龙服务,危害大大加深。

  据高邮市人民法院统计数字,该市2012年审结毒品案件17件;2013年36件;今年1-6月已经审结16件,上升势头之猛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醒。

  审判实例

  花季少女交友不慎 沾染毒品花容失色

  被告人杨某,1991年10月出生,是一名90后的花季少女,因交友不慎染上吸毒的恶习,而巨大的毒资迫使其铤而走险,亦走上贩卖毒品的不归之路。2012年5—6月,被告人杨某在高邮四次共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4小袋冰毒,约重1.75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警示:许多贩毒人员一般本身就是“瘾君子”。他们因吸食毒品花费巨资,家业都因吸毒而耗空,而平时又无正当职业,没有正当收入,因此唯有在吸食毒品过程中通过贩卖部分毒品获取利润,方可保证继续吸食毒品的经济来源。由于吸毒者直接从事贩毒活动,扩大了贩毒队伍和渠道,使贩毒活动更加猖獗,另外,吸毒人员为了扩大“市场”,赚取更多的毒资,便会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将从未沾染毒品的人和已戒毒成功的人员拉下水,壮大吸毒人员队伍。因此,由以贩养吸产生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瘾君子”走投无路 抢劫盗窃进“班房”

  被告人吴某,男,1977年8月16日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曾因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多次处理。

  (一)贩卖毒品:在2012年5月、2013年11月,被告人吴某在南京市、高邮市分别向李某、钱某贩卖冰毒等合计30余克。

  (二)抢劫:2013年2月的一天下午,王某与被害人赵某因电脑问题发生纠纷,欲对赵某进行报复,遂与白某商量以购买1盎司冰毒的名义,要白某将被害人赵某约至南京市浦口区碧泉家园沿山大道和东大路交汇处,并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吴某。当晚19时许,被告人吴某开车搭载王某、白某至约定地点,途中,三人商量要被害人赵某以冰毒抵债。到了约定地点,被告人吴某与王某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头部受伤,白某趁机从赵某乘坐的轿车内抢走冰毒20余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其中抢劫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多次犯罪被刑事处罚,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警示: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并且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

  法院严格证据裁判标准 

  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二年十个月

  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严格贯彻依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定罪标准,以达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对改变指控事实定性,增减量刑情节的,均有详细说明,如该院审理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贩卖毒品案,该院即尊重事实改变指控定性,认定被告人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3月13日晚,王某跟被告人顾某电话联系,欲购买1000元冰毒,被告人顾某答应回高邮后将1000元冰毒出售给王某。当晚21时许,高邮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市某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顾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1袋,净重24.17克。随后,高邮市公安局民警又在被告人顾某住处查获冰毒2袋,净重合计1.02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顾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购买毒品是给自己吸食,指控其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顾某在购买冰毒回高邮途中接到王某电话,要向其购买冰毒。被告人顾某口头应允。当晚21时许,高邮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顾某,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1袋,净重24.17克。随后,高邮市公安局民警又在被告人顾某住处查获冰毒2小袋,净重合计1.0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本人为吸毒者,其从外地购得冰毒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顾某在电话中口头答应王某购买冰毒的请求,但尚未有实际贩卖的行为,最多说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想法,其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未形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结合被告人顾某有多次违法劣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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