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新政策适用范围: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均暂免征收增值税。新政策将不分个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均免征增值税,既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也大大扩展了政策的受惠范围。
三、执行时间:
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在9月份申报期内申报所属期8月份的税款时,可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务院出台这一举措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激发小微企业活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大企业尤其是大的民营企业都经历过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加把劲、添点油,为税收稳定增长积累后劲。各级税务机关将加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实地指导并落实好这一惠民生、促发展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