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所说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是指哪些?
答:我们所说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而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则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问:我市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建筑装潢垃圾处理服务费以及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的标准有何规定?
答:根据我市2006年出台的《高邮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及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在职职工(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按每人每月5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建筑装潢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标准是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按每吨4元征收,单位、个人产生的装潢垃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征收,个人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户每次25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户每次300元征收。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的标准是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厕所打扫、保洁、清运,每座公厕的基数60元/月,蹲坑保洁费10元/月·个,消毒费10元/月·张,吸粪和清运费35元/吨;新建房地产项目,委托有偿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处理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但不得高于同一区域内同等建筑面积商品房总售房款的1%。
问:我市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有何规定?居民平时在生活中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
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并且,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作为居民,在平时生活中应当注意将日常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据了解,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后,30%-40%是可以利用的资源,具有很好的经济价值,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纸0.85吨,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利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污染75%,减少水污染和固体废物97%;回收食品废物等有机垃圾1吨,可生产0.6吨有机肥,也可生产垃圾燃料,作为发电、供热燃料。所以居民将垃圾分类,既有利于我们环卫工人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也有利于减少自然资源消耗、保护环境。
问:我市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地点为高邮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高邮市盂城南路10号)。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并且,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