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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7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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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备案有新规
  本报讯  近日,市物价局联合房管局对我市城乡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作“补充说明”,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补充说明”明确我市市区、乡镇除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限价商品房、政府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单个楼盘中绝大部分为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该楼盘的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所定价格报市物价、房管部门备查。

  “补充说明”还明确了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构成,即: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代收政府规费等九项费用等。并规定新建住房价格以外,可收取每平方米多层30元、中高层50元的公共维修基金,此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补充说明”还强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备案的价格六个月内原则上不得调整,超过六个月以上确需调整价格的,增幅不得超过上期备案价格的5%,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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