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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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0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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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不要愁——
民政部门将及时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本报讯(通讯员 陈晨  记者 杨晓莉)18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主动介入全面排查,灵活运用好救助政策,有效落实温情救助各项措施,切实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及时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金,对因疫情遇困群体予以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应减尽减、应缓尽缓”。

  根据《通知》要求,市民政部门将结合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摸排各类困难对象,采取入户调查、上门探视等方式,及时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难残疾人、高龄独居老人(重点跟踪关注各类困难群众中的失能、半失能、重病、独居对象)等民政服务对象生活状况和精神状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对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或灵活就业受到较大影响,收入明显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实存在暂时性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新高邮人”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此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来邮就业务工陷入暂时性困境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流动人口纳入急难临时救助范围,体现高邮城市温度。对父母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根据认定情形及时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明确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责任;确需离开家庭监护照料的,由民政部门安排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妥善安置照料。

  《通知》要求,市民政部门将及时足额发放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金,严格落实分类救助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密切关注疫情期间物价变动情况,依规及时启动物价补贴发放程序,实现“应发尽发”;对因疫情影响、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骤降的低保对象,及时调整救助水平,实现“应减尽减”;对于渐退期限届满,拟于近期退出保障范围的低保家庭,因受疫情影响,家庭劳动力无法正常务工影响其家庭收入核算的,各乡镇(园区)可根据疫情形势和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一户一议”的原则适当延长渐退期限,实现“应缓尽缓”。

  与此同时,《通知》还强调,各乡镇(园区)要强化作风建设和底线思维,发挥好镇村两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针对性研究化解困难群众共性问题的政策和措施,一事一议、一案一策解决困难群众急难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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