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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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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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居民住宅,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加压泵房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之间的相关储水设施、加压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对水压需求超过市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能力,需采用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包括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市水利部门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房管、物价、城建、卫生等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需要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经城市供水企业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在住宅主体工程设计时,由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现场周边市政供水管网资料,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城市供水企业确认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工程不得使用禁止与淘汰的给水材料、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水表。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对高层住宅开展建筑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及时地与城市供水企业取得联系,共同参与高层供水方案的选用确定以及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供水管网与设备的连接试水。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泵房运行动力等费用纳入住宅房屋建设成本。

  第九条 鼓励新建和改造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实行统建统管。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接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相关维护和运行管理前,应与居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根据协议约定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泵房运行动力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泵房运行动力等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分10年计入营业收入。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行费用,亦不得在水价外加价收取。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我市范围内已建成或在建(已开始销售)投运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检测合格无需改造的,鼓励居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开发建设或物业单位向城市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运行维护和泵房运行动力费用后,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移交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经检测不合格需要改造的,开发建设或物业单位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实施改造,改造费用由开发建设或物业单位承担。改造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或物业单位依本条款规定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并支付费用。

  对条件尚不具备、不能办理移交手续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其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仍按原管理模式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在建和今后新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管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和设施,其维护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包括:

  (一)储水设施、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二次加压系统的运行管理及泵房运行动力电费的支付;

  (三)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园区)居民住宅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等费用,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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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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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特别报道04高邮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0-17 2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