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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4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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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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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响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积金政策号召,我市公积金政策相关细则出台,并于11月1日起政策正式生效,外界解读为扬州公积金新政。 

  新政1 首套房首付比例统一为30%。

  新政统一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提示:引进特殊人才创业落户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情况除外。 

  新政2 放宽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对拥有一套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再次申请贷款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示:自今年11月1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申请人夫妻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户籍所在地和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新政3 放开异地贷款 

  新政恢复异地贷款业务项目。即在扬州市域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扬州市域外购买具有自主或共有产权的住房,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提示:我市于去年4月1日起暂停的“商贷转公贷”、“又提又贷”和“异地贷款”三项业务,目前均已恢复。 

  新政4 异地缴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新政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对曾经在异地(扬州市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提示:如有中途欠缴(停缴)的,欠缴(停缴)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且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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