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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稽查行为 推进“阳光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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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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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
规范稽查行为 推进“阳光稽查”
  近年来,市地税稽查局规范稽查行为,推进“阳光稽查”建设,效果明显。分局被评为2010-2011年度全市行政执法规范示范点,税务稽查案卷多次在扬州市地税系统和高邮市行政执法单位被评为一等奖,连续七年被市纪委、监察局评为创业者最满意执法单位。 

  一是健全稽查制度,夯实工作基础。坚持实行查前预告和限时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稽查首查和主查负责制度,严格落实税务稽查行政执法评议和建议反馈制度。 

  二是加强对被查单位的查前辅导。在实施税务稽查前,突出对企业的自查辅导和对重点行业的纳税辅导,预留时间和空间,鼓励和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有效帮助纳税人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纳税成本,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促进税企和谐双赢。 

  三是开展全程说理,树立优质服务形象。以民主、平等的方式,运用思想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在执法各环节对检查对象讲法理、事理和情理,以防范、化解执法中的争议和纠纷,充分体现和谐稽查、阳光执法的工作理念,有效规范税务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集体审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始终坚持税收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确保每一个案件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理依据充分、处理结果恰当。 

  五是努力做好查中、查后服务。检查中,及时将稽查程序、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等予以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后,适时组织被查单位进行座谈,认真听取纳税人对税务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跟踪服务,并积极组织督促改进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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