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26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据了解,今年是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定补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施行的第十五个年头,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每人每月增幅60元、每年可多领720元。据初步统计,全市共有990名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将从7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欧阳兰 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