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于涵
生活中,许多商场、KTV、书店等经营场所,为了吸引客流会提供背景音乐、电视电影点播等服务。但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控制经营成本等多种因素,经营者一般未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基本案情
某茶楼是一家经营茶水服务、量贩式包间等项目的营业性场所。2024年初,原告中国影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侵害作品放映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以包房为空间,以使用海量曲库提供消费者点播来获取收益,播放《公转自转》等未取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音像作品339部。请求立即删除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涉案的339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曾签订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因此,原告有权就侵害歌曲《公转自转》表演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33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及被告的营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考虑疫情影响)、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
部分经营者认为,只要购买正规CD,或利用第三方音乐APP付费下载音乐便不会有版权纠纷。但此类音乐仅限于自我欣赏范围内的反复收听和播放,并不意味着获得了表演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利。经营者应充分重视版权保护,避免引发侵权风险,如需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可以使用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版权开放)的音乐,应向相关音乐集体管理协会或者版权人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