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城南新区文游南路东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29日  

  为了保障扬州职业大学高邮湖校区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工作机构

  1、房屋征收主体:高邮市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工作部门: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高邮城南经济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高邮城南新区文游南路东侧地块改造项目

  2、征收目的:扬州职业大学高邮湖校区项目建设

  3、征收范围:详见高邮城南新区文游南路东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补偿政策与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关于调整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切实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行为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补偿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高邮城南新区文游南路东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及采样评估,其补偿内容为:

  1、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2、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值、土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适用生产等用房补偿方案的房屋须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等非居住房屋按其房屋结构确定重置价格,土地补偿价格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性质、用途以房产和土地(不动产权证)证载为准。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签约搬迁期限为一个月。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该项目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该项目范围内的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等非居住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5%的补偿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2、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5%的补偿款(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土地补偿价值+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三)住宅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办法

  1、住宅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选择安置房的征收户每户奖励5万元安户费。选择两套安置房的,第二套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00㎡的奖励3㎡安置房面积、大于100㎡的奖励5㎡安置房面积,此奖励面积不计算房款。另被征收人房屋合法面积向上靠档不超过10㎡,购买相应套型的安置房,并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款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选择后,剩余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安置户型面积一半的(含靠户型10㎡)原则上不再提供安置房安置。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价值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合法面积评估总房款部分与已安置部分房款的差额15%计算),剩余面积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部分相关补助费用不含靠户型10㎡)。

  2、安置房地点: 城南新区南部新城一期。

  3、安置房户型:户型及楼栋号详见入户政策宣传资料。

  4、安置房价格:待定。该项目被征收人享受10㎡靠户型价格与合法安置面积价格相同,10㎡以外的面积价格待定。

  5、安置房层次差:均价层为 9 层,每 3 层设置一次层差,楼层差为 50 元/㎡,向下每三层下浮50元/㎡,向上每三层上浮50元/㎡,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6、安置房车库价格:自行车库价格为 1100 元/㎡,车库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7、安置房设施费用规定:安置房水表、电表安装到位。钢质进户门、可视对讲设施、维修基金、太阳能热水器、管道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物业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公共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8、安置房相关标准:房屋质量标准以开发单位出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为依据,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9、过渡期限和过渡期补偿:本项目采取现房安置,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安置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10、安置房选房流程及办法:

  (1)被征收人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及水电结算凭证等有关材料办理交房手续,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

  (2)被征收人须按下列办法选取安置房:

  ①被征收人选择一套安置房的,按其选房顺序号在提供的安置房源中任选;

  ②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其中一套须选择 6 层以下,剩余套数在安置房中任选。

  (3)其他选房规定:

  ①如有同时签约交房且选取了同一楼幢号的,可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或抓阄决定房号归属;

  ②选房过程中剩余房源无法按上述办法提供房源的,被征收人须根据剩余房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层次搭配的原则进行选房;

  ③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交房顺序通知被征收人安置结算,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房的,其顺序号作自动放弃处理。

  六、征收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搬家补助费:

  住  宅: 10 元/㎡×合法建筑面积×2(按往返两次计算),搬家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非住宅:生产用房25 元/㎡×合法建筑面积;

  办公、仓储及其它用房16 元/㎡×合法建筑面积。

  2、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 10元/㎡×6个月×合法建筑面积;

  ②产权调换(现房):住宅 10元/㎡× 6个月×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

  1、生产用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

  2、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元/㎡。

  征收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三)水电等设施补助费用标准:

  1、拆移电话补助费:308 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费:400元/户;

  3、宽带网络移装费:208 元/户;

  4、拆除空调补助费:300 元/台;

  5、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 800 元/台;

  6、燃气、电热水器补助费:200元/套;

  7、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3200 元/户;

  8、电补:550 元/户(住宅安装三相电按2000元/户);

  9、水补:楼房 500 元/户,平房 300 元/户。

  七、房屋(土地)用途、面积的确认及计户规则

  (一)房屋(土地)性质、用途、面积的确认

  1、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为准。土地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拆迁)调查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建(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财政、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和征收(拆迁)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被征收(拆迁)房屋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批准建设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主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30㎡,但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大于或等于230㎡(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按230㎡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30㎡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3)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符合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无建房批准文件,其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小于230㎡(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以实际丈量面积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一次性成形的主房实际丈量面积大于或等于230㎡(不含后期在主房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按230㎡确认为可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30㎡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4)无建房批准文件或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的一楼以下的车库层(技术层、地下室)、二楼以上的阁楼层、第三层及其以上房屋,一律不计入补偿安置面积,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享受一户一宅的被拆迁人确因生活生产需要,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形成的且长期实际使用的附属用房,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按实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最高按25㎡/户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超过25㎡/户以外的附属用房一律不予补偿,但附属用房小于25㎡/户的按实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经确认的可补偿安置的附属用房按非成套房屋评估。

  5、征收国有土地上独门院落的房屋,其主房以外且在土地使用范围的附属用房,按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按非成套房屋评估;被征收附属用房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建房手续,但系被征收人确因生活需要在土地使用范围内且长期实际使用的附属用房,小于10㎡的按实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大于或等于10㎡的按10㎡确认为补偿安置面积,按非成套房屋评估,超过10㎡/户以外的附属用房一律不予补偿。

  6、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性质以及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征收计户规则

  1、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且为同一产权人的,按一户计算。征收期间,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有子女的老人,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并一户计算。夫妻离异而房产未分割的按一户补偿安置,征收补偿后由其自行分割。

  2、被征收人购买他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产权手续以及相关资料,如买卖契约、收款凭证等,经住所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八、房屋征收奖励措施

  凡该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按签约交房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120元/㎡、80元/㎡、40元/㎡相应的奖励,逾期不享受任何奖励,具体奖励的办法在正式补偿方案中明确。

  九、房屋征收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凭证,免征与房屋征收补偿款相等金额所缴纳的契税,由被征收人到市住房综合服务中心房屋征收管理科(市蝶园路53号,联系电话:84633834)开具证明后,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税务局窗口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十、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双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扬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